近日,海南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出臺《海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瓊人社規〔2023〕2號) ,對我省舉報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并提供線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萬元),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資料圖片)

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積極性,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監督職責的除外)(以下簡稱舉報人)舉報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并提供相關線索,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證屬實的,按規定給予舉報人一定數額的資金獎勵。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負責受理和承辦舉報獎勵工作。

第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部門預算,單獨列支。

第五條

舉報人可采用來信、來訪、電話、傳真或網絡等形式進行舉報,舉報事項應當事實清楚、客觀真實。獎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者,實名舉報者舉報過程中應主動提供身份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

匿名舉報并希望獲得獎勵的,應主動提供能夠辨認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舉報過程中約定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特定聯系方式、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等),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等。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舉報事項查證情況,在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對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一致性作出認定。舉報人和舉報事項符合《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給予獎勵。

第八條

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只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時間在先的第一舉報人進行獎勵;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系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復獎勵。

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違規事實的,其他違法違規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舉報案件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社會保險基金的,由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最大的行政區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獎勵,其他行政區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重復給予獎勵。

一次性有效舉報中查實舉報對象具有多種違法行為的,以舉報中最高獎勵標準發放獎勵金,不累積計算獎勵金額。

第九條 舉報獎勵標準

(一)經查證舉報情況屬實并結案的,對舉報人按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的5%予以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的標準發放;

(二)對可能造成社會保險基金重大損失,因舉報人舉報而被有效制止的獎勵500元。

第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資金的認定和審批工作程序如下: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填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審批表》(附件1),并作出審核意見;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審批表》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后,3個工作日內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送達《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附件2)。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賬戶信息復印件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領取獎金手續。舉報人不能現場辦理獎金領取手續的,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代理人應持舉報人出具的委托書、舉報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辦理獎金領取手續。舉報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辦理獎金領取手續時,應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確認發放登記表》(附件3)簽名(蓋章)。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若因不可抗力、疫情防控、工作原因、有被打擊報復的現實危險等正當情形而無法在期限內領獎,自該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內,舉報人提供相應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可以領取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承辦部門申請復核,承辦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舉報人。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舉報人辦理獎金領取手續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將獎金發放到舉報人指定獎金領取賬戶。舉報人領取獎金后,應依法向稅務部門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和繳納。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放獎金時,應舉報人要求,可向舉報人簡要告知與其舉報線索相關欺詐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的查處情況,但不得告知其舉報線索以外的欺詐騙保行為查處情況,不得提供有關案情材料。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獎勵資金發放管理,建立獎勵臺賬,嚴格審核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防止騙取冒領。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市縣的獎勵臺賬應按季度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三)核實情況時,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舉報人身份;

(四)宣傳報道或獎勵舉報人時,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開舉報人的身份信息;

(五)舉報獎勵的有關材料及憑證統一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海南省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獎勵辦法(試行)》(瓊人社發〔2015〕154 號)同時廢止。

原文件

(正文副本)關于印發《海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附件1.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審批表

附件2.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

附件3.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確認發放登記表

相關文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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