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于無效婚姻?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兩個要件:第一,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結婚時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齡。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民法典》規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
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對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利益,無效婚姻雙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規定執行。
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分別從四個方面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
1、無效婚姻溯及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可見法律對無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
2、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簡單地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4、父母子女關系
婚姻被確認無效后,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法律規定的關于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