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下稱《條例》)。其中明確,食用禁食野生動物最高可罰動物價值20倍罰款,餐飲服務提供者購買、出售禁食野生動物最高可罰30倍罰款。
《條例》明確了禁食野生動物的范圍,包括三類:一是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二是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三是法律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條例》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人工繁育、人工飼養、交易、運輸、寄遞、儲存禁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酒樓、餐館、食堂、農莊、會所等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購買、儲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針對傳統中醫藥中存在對禁食野生動物的使用情況,《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藥膳的名義食用或者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使用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對與禁食野生動物相關的違法行為,《條例》明確了罰則。其中,對在酒樓、餐館、食堂、農莊、會所等經營場所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由廣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據是否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分別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或者處野生動物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對餐飲服務提供者購買、儲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為,《條例》明確由廣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對《條例》施行前已合法存在的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養殖戶、經營者和有關從業人員,《條例》規定了相應救濟措施,即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有關政策,指導、幫助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并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廣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條例》鼓勵社會監督,設立了投訴舉報獎勵制度,還賦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檢察機關可對有關部門違法履行禁止濫食野生動物工作職責或者不作為,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及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條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分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
標簽: 食用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