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先生到銀行存款1.6萬元,到家后發現賬戶多出9萬元。隨后,銀行工作人員聯系他,稱因操作失誤導致誤存。馮先生及時趕到銀行配合其辦理相應更正手續后,銀行也表示了歉意。日常生活中,因個人或銀行不慎發生錯誤操作導致的存款、轉賬問題,受損失一方能要求返還嗎?銀行柜臺上放置的“錢款離柜、概不負責”等免責示意牌真的能讓銀行免責嗎?

1、受損一方有權請求返還

無論是在新聞里,還是日常生活中,銀行因過失給存款人錯誤存入款項,或者個人因自身過失錯誤存款或轉賬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情況下,如果獲取錢款一方通情達理給予及時的更正或返還,則對雙方都沒有太大影響,但也有少數情況,獲得款項的一方不愿意配合返還,雙方往往因此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對此,我國于2017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該項規定即我國民事法律中的不當得利制度。

民法中設立不當得利制度,其根源在于古老的社會公平理念: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損失而獲得利益。不當得利制度正是建立在這種公平理念之上的、用于矯正民事主體財產流轉中失衡的利益關系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

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不當得利”不同于一般民眾日常的生活用語,而是具有明確的內涵外延。一般認為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需要符合要件:一方獲得利益、獲益沒有法律根據且致使對方遭受了損失。其中,“獲益沒有法律根據”一般是指,獲益方獲得財產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主要包括取得財產沒有合同約定依據或法律規定依據等,如果支付款項的一方負有依合同約定付款、或以法律規定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贍養費、侵權賠償等義務的,則依法不屬于不當得利。

因此,無論是本文開頭提到的馮先生的案例,還是新聞和日常生活中時有耳聞的錯誤存款或轉賬的情形,獲得款項一方均是因為一方的失誤導致了款項轉移,雙方之間并沒有相應的合同或法定支付義務,所獲款項依法屬于不當得利,受損方請求返還的,獲益方應當依法予以返還,且依照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返還范圍包含了款項本身以及不當得利持續期間的利息收益。

當然,如果獲益方取得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損失一方的原因所造成,即被動不當得利的,則獲益方有權在返還不當得利的同時,要求對給其造成的支出予以賠償。同時,雖然上述新聞中,馮先生依法應向銀行返還其沒有法律根據所獲得的錢款,但作為消費者,銀行確實是因自身過錯給馮先生帶來了額外的不便,從經營的角度而言,銀行理應加強其服務的規范程度,避免因自身過失給消費者帶來額外的麻煩。

2、單邊聲明“概不負責”不具法律效力

生活中,經常能見到銀行等經營機構,在其涉及錢款結算的柜臺的醒目位置上放置有類似“錢款離柜、概不負責”等意思表達的免責示意牌。一旦消費者一方在錢款結算過程中未當場及時核對,在事后再次找到銀行等經營機構時,往往被以類似理由搪塞。在此種情況下,消費者的維權需要面對兩個問題:一是應主張何種權利;二是經營機構的免責理由是否能夠免去其不當得利責任。

首先,消費者主張何種權利是一個法律定性問題。仍以銀行為例,銀行錯誤將款項存入存款人賬戶,存款人獲得款項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屬于前述不當得利的情形。但存款人在銀行取款,銀行失誤地少支付給存款人款項,此種情況下,由于銀行向其付款是因為銀行與存款人之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未按存款人的要求提供款項的行為屬于未依約履行的違約行為,并非銀行一方不當得利,因此,此種情況下存款人可向司法機關主張其合同權利。與此相類似,其它經營機構向消費者支付的結算款項少于其應付款項時,一般經營機構與消費者之間都存在某類合同關系,此種情形下,消費者一般均應按照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主張相應的權益。

其次,經營機構類似“錢款離柜、概不負責”的單方免責聲明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合同的效力”一章第四十條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銀行或其他經營者的此類單方免責聲明,一般缺乏法律效力。

實踐中,發生此類糾紛時的焦點問題在于舉證:消費者一方難以證明其款項的短缺與經營者未充分付款的關聯性,由于未能盡到舉證責任,而只能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因此,在現金交易的情況下,消費者應當盡量當場核對,減少事后的麻煩。而非現金交易的情況下,由于銀行等經營者一方的付款行為留有相應記錄,消費者一般可順利主張其相應權益。

舉例來說,高某婚后與其丈夫及公婆共同生活,張某是高某婆婆的親弟弟,因年邁且孤獨一人,故與高某一家人共同生活。張某去世后,其儲蓄卡等財物一直存放在高某家中。一次,高某去銀行存錢,因疏忽大意,誤拿了死者張某的儲蓄卡,結果將現金5000元存入了張某的卡中。后來存款時才發現誤存的事,因張某已死亡,高某又不知道密碼,銀行根據規定無法為其取款,因此高某訴至法院。法院根據高某所提供的張某死亡證明、銀行存款憑證及當日的銀行錄像資料,認為能夠證實高某確將5000元現金存入張某的儲蓄卡中。因此,經過調解,銀行同意向原告高某支付存款。

3、發生誤存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在過失導致錯誤存款、轉賬后,如當事雙方未能通過協商解決問題,需要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的,受損害一方可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糾紛民事訴訟。對此,受損害一方應具有相應的證據意識,司法機關對糾紛作出的調查、司法裁判都是以查清糾紛事實為前提,對糾紛事實的調查不能憑空臆斷,而是依賴于糾紛過程中留存下來的各項證據。一般而言,在此類糾紛中,受損害一方進行維權需要面對兩個方面的證據相關問題:

首先,應當向司法機關明確不當得利人的身份并證明款項金額。實踐中,因過失、錯誤所導致的存款、轉賬的情形,受損失一方往往無法得到獲益一方的身份即聯系方式,而銀行往往出于保護個人信息的要求拒絕提供獲益者的具體個人信息,受損失一方不得不面臨主張權益無門的困境。此種情況下,受損失一方應盡量保留其存款、轉賬時對方的姓名及賬戶信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根據賬戶信息向有關銀行了解賬戶的開戶人具體信息,以順利開展訴訟。

其次,在實踐中,主張不當得利糾紛常常需要面對由哪一方證明“沒有法律根據”的問題。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雖然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中明確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此,原則上應由取得財產一方對其取得款項具有法律上的理由或合同上的原因進行舉證。

雖然因一方自身的過失導致存款、轉賬錯誤,獲益方屬于被動的不當得利,自身沒有過錯,但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所取得的利益,無論是法律上或一般的公平理念上,均不具有正當性。

(作者單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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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被盜刷案件數量近幾年呈上升趨勢,但此類案件偵破難度較大,被盜款發還率較低,被害人權益往往無法及時得到保障。

案件回放

張先生在銀行開立了一張借記卡,設置為憑密碼取款。一天,他收到銀行短信提醒,發現其卡內存款無故發生七次消費,余額共減少19萬余元。張先生立即撥打110報警,并撥打銀行客服電話,經銀行查詢,張先生的存款在境外被分為七次取走,其中有兩筆通過POS機消費,另外五筆是通過ATM取款。當日,派出所受理該案。張先生將銀行起訴至法院稱,案發當日自己一直在北京,銀行卡也從未離身。銀行沒有履行保護用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已經違反了儲蓄存款合同約定,因此要求銀行償還被盜刷的19萬余元存款。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決銀行賠償張先生的損失。

法律提示

案件爭議焦點在于銀行是否盡到對儲戶賬戶的安全保障義務。張先生在銀行開立儲蓄賬戶,領取借記卡,雙方據此建立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銀行負有保障儲戶借記卡賬戶內存款安全的義務,應確保銀行交易系統安全,并確保借記卡交易可靠性。

本案中,銀行認可涉案借記卡發生消費的地點位于境外,且交易方式為實體卡交易。而交易發生時,張先生本人身在北京,案發時他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并通知銀行,已經盡到了基本的審慎注意義務和及時通知義務。據此,法院認定銀行對張先生的銀行卡賬戶資金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卡內被盜刷資金損失的責任,張先生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對于銀行提出的“張先生已報案,本案事實應當等公安機關查清后再行認定”的理由,法院認為,張先生因其與銀行訂立的儲蓄存款合同提起本案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的審理應屬不同的法律關系,現無證據證明本案審理的儲蓄存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犯罪行為,因此對銀行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此類案件經常還會涉及到儲戶個人身份信息及密碼泄露的擔責問題。如果儲戶依據儲蓄存款合同,要求銀行承擔被盜刷的全部責任,需要證明己方對密碼等個人信息的泄露不存在過錯,或者合同的相對方即銀行對自己銀行卡密碼等個人信息泄露存在過錯。根據領卡合約,銀行卡的持有人是銀行卡密碼的唯一持有者,銀行及銀行工作人員無權代客戶保管密碼,故銀行并不掌握客戶的密碼。一般案件審理中,儲戶證明自己對銀行卡密碼泄露不存在過錯的難度較大,同時證明銀行存在過錯的難度也比較大。

司法實踐中,大量案例表明,儲戶個人并不知曉個人信息何時何地被泄露。所以,針對當下電子支付日益普遍的情況,廣大儲戶應提高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防止個人信息泄露和被他人輕易獲取。同時銀行要積極盡到審查義務,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銀行系統的安全性,保障儲戶賬戶資金安全。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標簽: 銀行 存取款錯誤